李强出席这一开幕式,释放重要信号
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:让古老的中医药...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,最新通报!8人被...
张伯礼:“说明白、讲清楚“中医药疗...
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...
爱国主义教育法表决通过,自明年元旦...
中方办宴,普京与中方高层并排入场,...
习近平致欧美同学会成立110周年的...
自贸试验区十年建设驱动高水平对外开...
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
习近平在内蒙古巴彦淖尔考察并主持召...
  >>  

联系我们:
《法制新闻联播网》由“一带一路法律专家委员会”“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中心”主管。由《法制新闻联播网》编委会主办。由国源智库国际战略发展研究中心联办。
本网编委会,是由国家部委领导和公检法系统专家,新闻媒体行业资深人士组成。
本网以立足政法,宣传法制。弘扬正气,鞭挞丑恶。
开阔视野,警策人生。刊登各类法学理论,探索依法治国。本网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安,检察,法院,司法,政法,纪检,监察,律协等相关部门协作;新闻信息互传联动。
办公地址: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3号院
投稿邮箱:f z l b w l @163.com

 

本网站声明
本网信息员闫海生,编号为:fzxwbwoo16号,采编证丢失,特此声明公告作废。
《法制新闻联播网》编委会
 2019年6月1日

 

当前位置  >> 首页 >> 
 
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,被处罚10万元!
 发布时间:2023/6/16 浏览次数:362

来源:世界华人网官网 


福建福州一名老农,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,收到5万元罚单,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,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。近日,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相关情况。



资料图 来源|新华网

老人销售芹菜被检出不合格

2019年9月11日,家住福州闽侯的陈依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,

在她的推荐下,陈依伯花122.5元买下了70斤芹菜。拉着70斤芹菜的陈

依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,以每斤1.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

发商行,赚了14元。当天,某便民超市从该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,其中

就包括陈依伯卖的部分芹菜。隔天,当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

中,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,经送检,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《食

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该批次芹菜检验结

论不合格。

获利14元共计被处罚款10万元

2021年2月8日,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,陈依伯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

调查。这时,他才知道自己“闯了祸”,一时间慌了神。市场监管部门于

2022年4月22日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

为,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14元,处以罚款5万

元。

一筹莫展的陈依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,也没提起诉讼。因未

主动缴纳罚款,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,督促

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,并追加处罚5万元。经催告,陈依伯无力履行,

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行政处罚及加处罚

款等。

“小过重罚”引发社会关注热议

一时间,陈依伯卖芹菜赚了14元,被罚款10万元的事,也引发街坊邻居的

讨论。有人认为处罚过了:“就卖了这一回,罚得也太重了,谁能想到这菜

不合格啊!还有人说:“陈伯是有错,但只赚了14元,却罚了5万元,因为

没有及时交罚款,还要再罚5万元,就是一共10万元,相当于盈利的7000

多倍,是不是罚得太重了?”

法院:处罚畸重,不准予强制执行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根据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

百二十四条规定“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,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生物毒

素、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

标准限量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,货值不足一万元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

万元以下罚款”。也就是说,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。


但按《行政处罚法》的基本原则,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

节、危害程度,主观过错相一致,也就是“过罚相当”。《行政处罚

法》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、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

正不罚、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。陈伯违法情节显著轻

微,这么罚确实“过罚不当”。


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,系首次违法,案涉不

合格芹菜货值136.5元,获利仅14元,金额明显属较小,其本人并

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,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,如实说明

不合格芹菜来源,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,具有立功行为,应当依

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。


市场监管局作出“处以罚款五万元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处罚畸重。

在行政程序方面,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,于2

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时,已超过法定办案期

限,程序亦违法。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裁定不准

予强制执行。随后,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。近日,二审法院裁

定驳回复议申请,维持原裁定。




 
人民网 |  中国网 |  新华网 |  中国新闻网 |  新京报 |  中国法学会网 |  中国政法大学网 |  民主与法制网 |  最高检察院网 |  最高法院网 |  公安部网 |  司法部网 |  国务院法制办网 |  国家新闻办网 |  中央宣传部网 |  中国网 |  中央台央视网 |  光明日报 |  经济日报 |  人民法治 |  记者观察 |  中国反腐法治网 |  北京天一堂医药科技研究院 | 

关于本站 - 广告刊例 - 战略合作 - 区域代理 - 免责声明 - 招聘信息 - 联系我们

法制新闻联播网 
主管单位: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中心   一带一路法律专家委员会   主办单位:法制新闻联播网编委会  京公网安备1101110212025号

版权所有:北京五湖四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  法制新闻联播网   投稿邮箱:
fzlbwl@163.com   地址: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合生财富广场写字楼501室